條碼到期未續展被注銷,未清零的庫存還能繼續在市場流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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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條碼到期未續展被注銷之后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原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已被注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三十五條: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